读者来信
编辑你好!
我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于2019年加入某网约车公司,但我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是登记在我名下的自有车辆。2021年3月,有三个订单乘客未支付,账单共计68元。我多次向网约车公司反映问题,但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网约车公司称,公司与我是新型合作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我要求公司支付订单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乘客未支付订单费用,公司与我均未收到服务费用,双方都是受损方,所以不应支付我上述费用。
请问网约车公司的说法对吗?我能要回这68元劳务费吗?
北京 周先生
为您释疑
周先生您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15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14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自然人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需取得相应的服务资质,包括本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您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是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应按照规定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网约车公司方可为您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如果未申请取得该运输证,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您主张的68元劳务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瞿倩 池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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