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5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7620元。
陈某是新丰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同学的朱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务。2021年9月10日朱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21年12月,朱某父母与被告对朱某提供劳务期间的工资、提成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朱某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6000元及提成21620元,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在该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名。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结算时的承诺履行支付义务,朱某父母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朱某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有被告书立的欠条作为工资、提成结算凭据。朱某去世后,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资、提成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篇调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因此,务工人员应积极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在务工全程要注意固定证据,尽可能地要求出具欠薪等书面欠款凭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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