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自治区、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深化平安银川建设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作部署,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体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二、明确治理的突出行业和突出问题

全市建筑装饰、加工制造、能源化工、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和领域。

——源头性欠薪问题。建筑领域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和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未批先建、垫资施工、手续不全、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源头性欠薪问题。

——企业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问题。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不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不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权信息等问题。

——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不依法缴纳或欠缴费等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等问题。

——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问题。各有关部门未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未按规定收缴农民工,未监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未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等问题。

三、抓好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和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厉打击源头性欠薪行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和挂靠施工等源头性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力度,发现源头性欠薪违法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停止施工并纳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业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民工代表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处理。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机制

(三)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从2016年起,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账户。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同时,人社部门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挂牌督办通报制度,对重大案件按照“三个清单”要求,化解销号。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依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五)完善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从2016年起,所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和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按程序分别领取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各县(市)区自2016年7以前月起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调整标准不得低于500万元。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从2016年起,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工资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各级政府类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工资款拨付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不到位时,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诚信失信奖惩机制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将劳动规范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继续开展银川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企业申报认定和银川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诚信承诺企业的申报认定范围扩大延伸至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发改、财政、土地、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银行、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依法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社、住建、信访(督办)、公安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办效能。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社部门因责任人欠薪逃匿无法确认工资数额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协助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资产等行为。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情况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法院要探讨研究设立农民工维权法庭,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越级上访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政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信访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由人社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督办、住建等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十四)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事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信访(督办)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等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要做好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摸底排查,密切关注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督促企业筹集资金解决欠薪欠费问题。要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安排好帮扶资金,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欠薪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五)建立三个清单。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等“三清单”制度。一是任务清单,由市级统一下达,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也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二是问题清单,列出排查、投诉举报和信访反映的欠薪问题,逐一登记入册、逐一梳理归类、逐一汇总分析。三是责任清单,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履职考核,主动迎前做实隐患化解工作。实行领导包案制,限期销号,依据清单抓落实,防止年底拖欠工资问题集中凸显。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地区,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十六)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维权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机构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依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通过调整人员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事项,保障专项执法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建立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岗位信访接待津贴,提高待遇水平。加快推进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尽早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受理”

(十七)加大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行业,市政府将约谈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年终效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十八)实行通报督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及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欠薪问题和疑难案件要以通报、快报等方式及时上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每月上报书面材料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整治期间,将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组织工作不到位、措施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重点督办。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益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表:1.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2.清理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3.清理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4.清理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责任清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银党办65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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