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余某于2019年10月1日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B公司工作,三方签有《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报酬为与当地最低工资等额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其中基本工资由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其余由用工单位B公司支付。
2021年3月,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B公司支付余某的所有劳动报酬,A公司无需再支付余某基本工资。
余某自此再未收到过任何劳动报酬。余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B公司根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基本工资,B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和津贴。B公司认可仲裁裁决,但A公司认为其未支付基本工资是由于与B公司达成协议,且2021年3月后未收到B公司的员工工资结算款,故基本工资不应由其支付,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2021年3月后,A公司作为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未向在职劳动者发放工资,实属不当,故应补付。A公司主张与B公司约定此后工资由后者支付,但此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内部约定,对外而言,效力不应及于劳动者,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中,虽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离,用人单位不实际使用和管理被派遣的员工,但此时的用人单位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定义的“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即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有特别约定,也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用工单位存在拒不结算工资等违约行为,应该向用工单位主张违约责任,而非停发劳动者工资。再说,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达成的是其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约定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在劳动者未签字认可前,其效力不能及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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