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仇立柱到一家能源公司下属的煤矿从事采煤掘进工作。可是,因为体检不合格,双方未用其真实姓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经挖煤班长汪平同意,仇立柱用该矿已离职员工郭石彬的名字领取了矿灯,并用郭石彬的名字进行出入矿井登记。然而,仇立柱在从事掘进工作期间,一直用自己的真实名字记考勤、签字领工资,负责记录考勤和工资发放的汪平对此明明知道却从未制止和纠正。
2019年2月2日,仇立柱在井下安装刮板机机头导致右眼受伤住院。2019年9月30日,仇立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同年10月25日裁决确认仇立柱与能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仇立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时,仇立柱提出,仲裁委认为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是他冒用别人姓名在公司上班,该行为构成欺诈。事实上,对他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公司是知情的,他以郭石彬的名义入职上班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因他本人既没有欺诈故意也未实施欺诈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能源公司辩称,仇立柱冒用他人名字,以欺诈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该行为是明显的欺诈侵权行为,待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仇立柱冒用他人的名字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应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作出明确判断。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然而,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不能一概否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仇立柱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并不存在欺诈,原因是他的所谓的冒用行为是经采煤掘进队管理人员汪平同意的,而且相关人员的名字也是汪平所提供的。从汪平的职务及所作所为看,其行为可以代表能源公司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仇立柱与能源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冒名顶替他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都因主体错误而不能成立。不过,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仇立柱并不属于这种情形。原因是公司在明知其员工郭石彬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仇立柱以其名字领取矿灯并以其名字登记出入矿井,此后又对汪平提供的有仇立柱名字的工资名册不提异议。
仇立柱体检虽不合格,但公司的行为表明其与仇立柱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双方均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相互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仇立柱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自仇立柱提供劳动之日起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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