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9日,该合同到期后王某仍在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5月12日,王某因调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电子公司均表示因“公司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门入手不足,把跟王某续订合同的事耽搁了”。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审理后,均不采纳公司的主张,并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王某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电子公司工作,电子公司就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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