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汪某入职一家从事教育培训公司,从事制片工作,每月工资18000元。由于双减政策,公司转型做其他课程。9月初,公司项目经理在公司钉钉群里发送消息,内容为关于学科与益智融合,各部门工作有所变化,学员全部转至益智等。9月11日,部门经理建议汪某转编剧岗位。汪某对此表示同意。然而9月17日,公司突然给汪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受双减政策影响,业务方向调整,团队解散,公司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汪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汪某的请求,汪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汪某称,公司虽然受双减政策影响,但她的工作内容并不受影响,公司第一次和她协商调至编剧岗位时,她是同意的。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她所在的团队仍然在工作,不存在团队解散的情况。
公司辩称,汪某所在工作团队涉及数学等学科类教育,受政策影响较大,公司因业务影响缩编,对同一批员工都进行过沟通协商,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审结果
某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公司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几个步骤,缺一不可。首先,一定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市场情况、生产经营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搬迁等因发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从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而主观雇佣变化则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最后,如果双方经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与汪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系无法达成一致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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