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该不该收取“风险抵押金”

公司该不该收取“风险抵押金”

企业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抵押金”,完成经营任务再发放,如完不成或经营亏损则扣除。作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还得为公司的亏损“填坑”,让不少人吃了亏却不知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违规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12.5万元。


【案情回顾】


张兵(化名)于1983年3月入职新疆兵团某集团公司,后任职于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新疆兵团某钢结构公司。在职期间,张兵由集团公司管理,也由集团公司发放。


2010年10月,张兵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2012年1月,集团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经营协议书》载明: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实行月制加风险工资,责任人每月工资按80%发放,剩余20%风险工资年底经公司审核后发放。之后,双方又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其中载明:未完成上管费或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不兑现预留风险工资和设定风险收入。


因经营不善,钢结构公司发生经营性亏损,集团公司分别于2017年收取张兵“风险抵押金”5万元,2018年收取“风险抵押金”7.5万元。


张兵对“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存在争议,向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水电集团公司退还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水电集团公司不服,两次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庭上,集团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不兑现预留风险工资。张兵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承担直接责任,其在工作期间因过错造成公司重大亏损,因此应当扣除其“风险抵押金”。


张兵则表示, 任职期间所有的项目均根据公司章程报经审批通过,并非其一人决定,“风险抵押金”不应收取。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公司收取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审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水电集团公司退还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水电集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的‘风险抵押金',实质上是企业假借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向劳动者要求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峥说,本案中的“风险抵押金”并不具有投资获利的性质,而且与劳动报酬混为一谈,因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面临被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可寻求当地工会或机构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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