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职工,并没有督促职工劳动合同签字,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前,新疆某贸易公司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874元。
2020年4月,杨某入职该公司从事会计一职,未签劳动合同。2021年8月1日,双方经协商,杨某调入另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2年2月,杨某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0035元。仲裁委裁决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003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该贸易公司认为,公司要求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动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杨某签字,公司一直以为杨某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直到杨某申请劳动仲裁,才知晓其未在合同上签字。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贸易公司向杨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874元。贸易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做好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核、保管等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规定,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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