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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 员工有权拒签且能索赔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 员工有权拒签且能索赔

编辑同志:


由于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没有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作出规定,且不同意与我磋商,我没有签字,但公司仍对我继续用工。时隔8个月后,公司要我离职。


请问:公司能否以我拒签为由,拒绝向我支付没有签订书面的双倍


读者:朱婷婷


朱婷婷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二倍差额。


一方面,你有权拒签条款欠缺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合同内容应当如实体现双方的合意,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对方有权拒签,或与对方进一步进行磋商。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欠缺的情况下,你自然享有对应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责任在于劳动者也不能豁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只能是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其没有按时终止,自然必须承担逾期后的相应责任。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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