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董学的专业是工业设计。一家门窗承包商需要临时招一个设计师,对工地安装的门窗等进行优化。经过面试,小董被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承包商提出:门窗设计、安装完毕即终止劳动合同,并设定15天试用期。小董认为,工期大约只有2个多月,不应该设定试用期。该承包商称:只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试用期。法律果真是这么规定的吗?
【点评】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不过,约定试用期时要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条规定,以下3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即便约定了也无效: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三是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承包商不得与小董约定试用期。如果最终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转正后的工资,应当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来支付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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