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某于2018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7月2日,某科技公司向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协商解除:拟于2021年7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您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愿意,如无信息反馈则视为同意……”。吕某当日即在工作群内向公司表示异议,并告知已申请劳动仲裁。当月,某科技公司为吕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2021年7月2日,吕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4万余元,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公司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科技公司向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协商解除,某科技公司虽主张该通知书并非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吕某提交的工作群微信截图,吕某于当日在工作群表示异议后即被公司工作人员移出了该群,且某科技公司又于当月为吕某办理了退保手续;其次,吕某明确提出异议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某科技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吕某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系因吕某提起劳动仲裁而解除,法院不予采信。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既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故某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义务。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提出协商解除,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确定好解除事由、解除时间、经济补偿数额、待遇结算日等,并最好能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作为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达成的协议金额更多则并不受法律限制。
此外,经济补偿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愿意放弃部分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必须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是劳动者主动放弃部分数额,否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林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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