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该享两倍还是三倍赔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能获得怎样的赔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二倍还是三倍?
案情简介
未休年休假 离职职工要求三倍赔偿
1996年1月,王先生调入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0月被任命为副总经理。2011年12月,因国有企业改制,王先生劳动关系转至廊坊市某公司;2019年8月30日被公司免职。2020年3月23日,公司将王先生调岗至某菜市场工作,2020年7月9日将其辞退。
离职后,王先生认为,公司从未安排自己休过年休假,也从未征求过自己是否休年休假的意见。以此看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三倍工资赔偿请求。根据测算,王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497.15元,请求裁决公司共支付132452.24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按200%支付申请人王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评析
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日工资三倍
未休假赔偿通常为二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为日工资收入的三倍,但这其中包含了职工正常的工资收入。职工主张赔偿时,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给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本案中,因廊坊市某公司已经支付了王先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按照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
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可以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而不是三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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