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小吴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4个月。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吴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小吴认为,自己没有任何差错,不应当被辞退。老板答复称,公司对小吴属于试用,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可以无理由“退货”。
【点评】
试用期并非解聘的任意期,辞退员工也要有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广告公司解聘处于试用期的小吴,既未提供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也无其他正当理由,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聘。小吴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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