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08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与培训。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额度: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当年度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三)项目申报: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提出工伤预防项目申请,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四)项目的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五)项目实施费用支付: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
三、主要特点
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实施和费用的支付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四、涉及群体范围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9月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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