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但是考虑实际情况的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都做不到这一点,而是声明要在发薪日统一发放,而这也可能也成为了大多数小微企业的潜规则了。严格依照法律来说的话,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没有结清工资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拖欠工资了,但是对于劳动者、尤其是用人单位来说,在发薪日发放工资才是应当的,这可能也是普法宣传不到位而导致的吧。
而且对于在小微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的也是比较少的,所以大多时候,劳动关系双方都各有一定程度的违法,劳动部门在处理这一情况的时候,往往也是通过协调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遇到这一情况,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直接通过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部门维权的话比较耗时耗力,而且实际上大多数的公司还是可以遵守约定在发薪日结清工资的。
但是为了以防万一,还是建议向用人单位讨要离职证明或离职工资结算单,以免一些不良用人单位以此为推托而拖欠工资,如果到了公司发薪日用人单位仍未发工资,那么可以携带离职证明或离职工资结算单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公司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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