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2日,某科技公司与宿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宿某岗位为大数据开发经理,约定了月税前薪酬。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某对工资报酬水平须负保密责任,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某科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与宿某另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保护规定》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三份文件。
2019年6月4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宿某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19年6月4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请您于2019年6月4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当日,某科技公司发布《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致公司全体,公司一直致力于信息安全建设,尤其是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违背的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经调查,平台数据部宿某曾向公司其他员工泄露个人薪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规定,对公司及团队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仲裁裁决:
2019年6月21日,宿某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7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某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宿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驳回宿某其他仲裁申请。
庭审过程:
2019年9月24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宿某先生,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2019年6月4日离职,职位大数据开发经理,离职原因:因违反《劳动合同》第22条关于薪资保密的条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为证明宿某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提供的其与宿某的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对话:“宿某:姐,那天保洁阿姨聊到对象的事,就问了我一嘴,我也没想到她那么大舌头。如果舆论大了你不好把控了,提前跟我说一声哈……”,经询问,宿某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宿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
法官释法:
此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理由为:
一、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宿某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二、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宿某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宿某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
三、即便宿某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宿某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某科技公司在宿某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宿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
四、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某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科技公司相应主张。
因此,某科技公司以宿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
关于薪酬保密,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薪酬保密条款的制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对于薪酬保密制度的合理范围也有所明确,即薪酬保密制度的内容必须要具备合理性,例如核心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难以量化考核的岗位等,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具有合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违反了薪酬保密协议,惩处措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严重程度作出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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