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国庆假期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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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2021年10月1日至7日属于放假期间,8日正式上班。2021年10月7日是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刘某乘坐火车从老家返还北京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过错。其向人社局申请认定但被拒绝,理由为不是在上班路上。刘某称回北京的目的使为了到公司上班,从老家回北京的过程属于上班途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请问这种假期返回单位途中车祸怎么判断?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悲剧!国庆假期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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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待遇。

本案例中2021年10月7日处于单位安排的国庆假期期间,刘某从老家回北京的目的使为了到其北京住所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的合理时间,故该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刘某在2021年10月7日从户籍地住处回北京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虽然不符合申请的情形,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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