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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意导致公司损失,职工无需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回顾

2021年1月,我进入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有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的一天,我在开车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同时给公司造成6万元的货物损失。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我被认定为且构成八级伤残。同年9月,机构将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200元拨付给公司。当我前去领取这笔补助金时,公司称这笔钱已被抵扣公司的货物损失了。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应当赔偿公司的货物损失吗?

律师答复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该规定表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待遇具有专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据为己有。因此,公司应当立即将收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转付给你,而无权用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抵扣其所称的货物损失。

另一方面,至于你对公司的货物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公司应当申请劳动或者起诉,由劳动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动者当月工资的20%……”据此,你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定:

一是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诸如“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约定,或者公司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看你是否有过错。上述规定中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就是指劳动者存在过错。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你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这说明你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你应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即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你应当赔偿,那么公司也只能从你的工资中扣除,而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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