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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48人工资支付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胡某等48人系江苏省无锡某塑料制品厂员工,2020年年初受影响,单位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一直拖欠员工工资。3月份48人返岗后,又被单位告知裁员下岗。因与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到无锡市滨湖区中心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和金合计金额305.38万元。

2020年3月27日,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此案,并指派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荣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沟通案情,了解事实情况后认为,受援人皆系该塑料厂公司职工,受影响,受援人所服务的单位歇业,因为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该公司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工会协商拟延期支付,但截至申请法律援助时,单位已经拖欠员工3个月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受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但单位没有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超过延期支付的30日,故受援人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情形。

本案受援人与单位的争议点在于:一是“工资”与“生活费”的区别。针对疫情期间,职工要求的是“工资”还是“生活费”,双方对此意见不统一。承办人认为,2020年1月,职工一直在单位提供劳动,因此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工资”,2月至3月仍有部分员工根据单位安排到岗,虽然其从事的安全、卫生工作不是该单位的生产业务,但他们服从该单位的管理,所从事的是该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有《工资表》和《考勤表》为凭。因此,疫情期间的报酬应是职工工资而不是生活费。二是确定支付时限。在支付时间上,单位方认为应以单位收益来确定支付方案及支付时限,补发受援人工资大约需要2年时间,希望放弃经济补偿金诉求。而受援人表示遭受疫情也使得其家中陷入困难,希望单位尽早发放。

承办律师接案后,主动与企业联系,了解其当前经营状况。在进一步走访和调查取证中,承办律师发现,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仅存的几台陈旧设备也因其他纠纷被查封保全,即便胜诉,企业也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经过思量权衡,承办律师向受援人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在短期内要求企业结清所有员工的拖欠工资,员工放弃经济补偿金诉求;二是要求企业今年年底前付清拖欠的员工工资,员工不放弃经济补偿金。承办人同时提醒受援人,如果要求企业立即支付工资,以目前状况企业可能就破产了。

鉴于现实情况,承办律师向员工们建议:疫情期间企业有难处,可以考虑缓一缓,不急于索要工资,增加工厂负担。如果企业能挺过暂时的困难,恢复生产能力,那留得青山不怕没柴,还有机会拿回所有工资和补偿金。

经过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协商,受援人接受建议,达成共识:企业恢复生机,才能给员工权益带来更大保障。于是,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2020年4月30日,在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协调下,承办律师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给予企业一定的履行期,约定在今年年底前,企业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久后,企业恢复了生产,部分员工保留了工作岗位,另有部分员工陆续找到了新岗位。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员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等问题,劳动用工纠纷等频发,如何平衡多方利益诉求、兼顾“当下和长远”,检验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主动服务大局,着眼办案的长远效果,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因企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导致的欠薪纠纷,促进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既有利于保障受援人权益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本案的成功调解,是法律援助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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