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关于这些问题,你是不是也有许多疑问?一起来看看吧!
问: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为多少?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支付?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哪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答:
根据《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问: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来负责?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多少?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问: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问: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问: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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