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2、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工伤住院伙食费:
2018年4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4、交通食宿费:
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5、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6、配置辅助器具:
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协议配置机构结算。
7、工伤生活护理待遇:
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工伤复发人员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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