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除夕在岗,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费?
老高是一名餐厅厨师。今年春节期间,他和同事们一直在加班,除夕夜更是忙到凌晨才收工。前几天,他们要求餐厅支付加班费时,老板却表示,平时发放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老高等人想知道,老板这样答复合法吗?
【说法】
首先,如果老高等人与餐厅签署了劳动合同,那就应该享受包括加班费在内的职工待遇。
在这方面,《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使劳动者与单位签署了放弃加班费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协议也是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老高等人与餐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就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定,是否有加班费,加班费多少,要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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