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自身负主要责任、交管部门不能作出责任认定、用人单位一口否认等交通事故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他们构成工伤吗?
【案例1】自负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
虽然因山体滑坡导致路面行进困难,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的肖女士仍不顾交警部门发布绕道通行的公告,乘现场指挥的交警不备强行进入这条存在安全风险的道路。期间,肖女士因对路障避让不及车毁人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肖女士所受伤害能认定工伤吗?
【点评】
肖女士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即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本案中,肖女士明知路面上有障碍,甚至在交管部门已明确要求绕行的情况下置之不理、强行进入,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由于其已经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案例2】单位举证不能给予工伤赔偿
刘女士在上班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面对刘女士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没有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反驳称刘女士的伤并非来自交通事故。在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
公司应当给予刘女士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虽不认可刘女士构成工伤,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且其没有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故其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责任无法认定时可认定工伤
林女士驾驶摩托车在上班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由于大雨滂沱,加之现场被车流毁坏且无法找到目击证人,交管部门无法对本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林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为,由于交管部门未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故无法认定林女士是否构成工伤,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人社局的做法对吗?
【点评】
人社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具有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责,但该结论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或唯一条件。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并结合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
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做出事故认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做不出事故责任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直接认定不构成工伤,而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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