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2月20日,高某进入亚龙公司工作,职务为技术负责人,高某根据亚龙公司安排前往宿迁、徐州等工地项目工作。
后经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24日解除。高某离职后,于2020年11月27日入职万洋公司,根据该公司证书管理办法,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享受主项3000元/月、增项300元/月的注册津贴和2000元/月的项目津贴。高某2021年4月未享受注册补贴费用,2021年5月领取了3000元补贴费用。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高某在微信中多次要求亚龙公司的副总邱某将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转出,但邱某均未予答复。2021年4月27日,亚龙公司对高某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销注册,万洋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对高某的该证书重新注册。高某向亚龙公司主张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补贴费用损失,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企业一般会给付持有该证书的员工一定的补贴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述手续的办理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案中,高某在亚龙公司工作时将其证书注册在该公司名下,高某于2020年9月23日离职后,亚龙公司理应及时将证书注销注册,亚龙公司虽辩解系因高某未申请,但根据高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在高某离职后,曾多次催促亚龙公司将其证书转出,亚龙公司一直未予理睬。另外,结合高某新入职单位的证书管理办法,高某可获得一级建造师相应的注册补贴,而亚龙公司在2021年4月27日才将高某的证书注销注册,给高某造成了实际收入损失,故亚龙公司应承担高某的证书补贴费用损失。因高某于2020年11月27日入职万洋公司,次月开始领取工资,该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对高某的该证书重新注册,且高某已领取2021年5月的证书补贴费用,故亚龙公司应当支付高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证书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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