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拒绝职工续约请求吗?
常律师:
您好!
我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却无故向我发出不再续签的通知,并与我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若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无故发出不再续签通知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规定,若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您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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