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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未提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合法吗?

案例简介

何女士去年10月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但近日因其父母年老需要照顾,因此决定回乡创业,但公司并未准许。于是何小姐在未办理的情况下从公司。公司遂向其发函,表示何小姐签订3年,现只干了半年就擅自,何小姐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何小姐想知道,员工在未办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扣工资吗?

案例解析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用人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未经允许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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