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程某为某贸易服务公司一名员工,自入职以来在该公司从事质量检验工作,已达七年之久。
2018年3月,公司接获第三方举报,称程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利益冲突规则的行为,公司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程某作为公司外派到供应商处从事对供应商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负有严格检验商品的工作职责,而程某却向供应商介绍具体商品制作团队并积极促成双方合作,还告知供应商将款项汇入其妻子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关系。程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程某辩称此款项为引荐团队的劳务费。
但仲裁庭认为无论该款项属于何种用途和目的,程某作为一名负责对供应商商品进行质检工作的人,应当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应当予以回避,但程某不仅参与了对其负责质检单位制作团队的积极促成,还告知对方将钱汇入其妻子个人账户,该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作为一名资深质检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及商业道德。
因此公司为合法解雇,驳回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后,程某没有起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法律解析
劳动者忠实义务包括哪些?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作出系统性的规定,但仍可以从中找到界定依据。
《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可以得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包括: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忠实履职,不徇私舞弊,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等。
简而言之,劳动者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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