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门倒闭破产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公司在关门前要将员工工资全部支付,不能因关门倒闭破产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当依据工作年限和计算基数来共同确定。而工作年限一般要参照每满一年应该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为了方便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劳动者工作的三年零四个月,那么它对应的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该是补偿他三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那么应该向其补偿四个月的工资。
而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或者社区的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那么它会受到三倍的限制,也就是说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所公布的数据的三倍进行支付,而且向其支付补偿的年限应受12年的限制。
当公司关门倒闭破产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还拖欠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维权或者追讨工资:
第一点是向劳动部门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仲裁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点是如果向劳动部门投诉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形下,可以向劳动部门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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