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酒店大堂经理,前段时间酒店生意不太好,老板决定辞退员工关闭酒店。对于企业的决定,员工表示理解。
但在结算员工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方与职工方产生了争议。企业方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按职工拿到手的实发工资确定,而职工方认为,他们听说经济补偿金是按职工应发工资,即企业应该发放的工资数确定,双方争执不下。请问,经济补偿到底是按实发还是应发工资计算?
柳柳
柳柳:
您好。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算?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计算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有了,那么“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通常来说,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中的所有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应发工资,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或多或少会比应发工资少一些,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甚至是伙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因此,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正确计算方式,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准。
当然,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由于酒店在上海,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需要剔除职工因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报酬,因为其属于非经常性支付的 “特殊”工资,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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