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前脚逼迫员工减薪,转身翻脸解除合同
前几天,企业还以困难为由,与员工协商降薪共渡难关;一转身老板就翻脸,拿到员工签的自愿降薪申请书后,立马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莉莉说,她实在想不通。
电话里,莉莉哽咽着说,她是一名幼师,去年进入一家民办幼儿园,对方与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工资为6000元。转眼一年过去了。今年5月起,幼儿园接连欠了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前不久,幼儿园老板找大家谈话,说由于招生不足,今年幼儿园经营碰到了困难,希望员工与企业同甘共苦,同意降薪。老板还威胁说,如果不同意,欠薪就不发了。由于担心丢工作,莉莉在自愿降薪申请书上签下了名字,同意企业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欠薪和以后的月薪。
莉莉苦笑着说,签名后没几天,企业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她发放了三个月的欠薪。日前,老板再次找她谈话,说企业招生不足,她在这里的岗位取消了,如果她还希望做下去,企业可以安排她前往设在金山区的分部。如果她不愿意,企业就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莉莉自嘲,自己拿的薪水,恐怕连来回金山区分部的交通费都不够,又怎么可能去那里上班呢?无奈之下,莉莉给本报信访室打来咨询电话。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虽然企业利用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强势地位,做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员工的举措。但是,员工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林峰分析,企业在经营中碰到困难,与员工协商降薪,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但不能使用胁迫、欺骗等手段。如果莉莉有“不签字不发欠薪”的证据,证明“自愿降薪”不是出于自愿,那么,自愿降薪协议就是无效的。
林峰随后分析,企业因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也是可以的,但把员工从市区调到郊区工作,按照上海市有关方面的规定,应该给予交通费补贴或乘坐企业安排的交通工具。如果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按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必须注意,指的是员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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