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长期派驻外地出差发生工伤怎么认定?

1、公司将员工派驻外地长期工作,是属于出差还是工作调动,如何区分员工外出是出差还是实质的工作调动?2、员工出差期间,是否一天24小时均属于因工外出?还是应当区分出差期间的与娱乐时间?如何认定员工出差期间的工伤?

公司将员工长期派驻外地出差发生工伤怎么认定?

律师答复: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中包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定工作地点。

律师认为,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些工作地区间的变换比较频繁的,应当在环节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可以按照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点来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业务需要被派往其他地区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种长期派驻外地出差的行为不构成工作调动。

《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中对出差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做出约定。具体以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生争议后,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能会构成劳动,就您所在企业所面对的情况,建议应由专业了律师提前介入梳理,以预防的发生。

二、由于因工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出差人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因此,我们认为,公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所进行的工作或生活,理应确认为在工作状态下。

 《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的情况做了具体的规定,可参照以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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