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李某原为摄影自由从业者,主要从事婚庆摄影工作。2020年6月,李某到一家摄影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应聘摄影师,李某告知工作室,其还要继续在外从事婚庆摄影,因此双方约定,李某在工作中可优先处理婚庆摄影业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9月,因双方发生矛盾,李某离开工作室,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工作室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庭查明,工作室管理制度要求职工请假时履行请假手续,工作室会记录摄影师工作量和进行考勤,按照工作量发放报酬。工作室提供的记录显示,李某每月休息时间为7天至14.5天不等;李某从事的婚庆摄影工作收入高于工作室提供的报酬。
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向工作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分别为2020年9月17号、18号,工作室未予批准。但这两天李某未出勤,工作室未对李某作出任何处理。
处 理 结 果
案 件 分 析
李某与工作室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在主体资格方面,该工作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李某也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个体,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在业务相关性方面,李某向工作室提供的劳动属于工作室的业务组成部分。
在工作从属性方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李某虽受工作室管理,但在自身婚庆摄影业务与工作室摄影工作相冲突时,李某可优先处理其自身业务。李某虽按照工作室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在未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缺勤,工作室也未对其进行相关处理。该情况表明李某并不完全受工作室管理和监督,也不完全受其制度的约束。同时,婚庆摄影也属于摄影工作的一种,但工作室未禁止李某在别处开展摄影工作。仲裁委另查明,李某从事的婚庆摄影工作收入较高,表明李某不以工作室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李某与工作室之间不存在工作从属性。
因此,虽然双方在主体资格和业务相关性方面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但工作室对李某的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工作从属性的要求,摄影师与工作室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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