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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公司强制员工休假后扣除工资是否合法 ?

春节前夕提前几天给员工放假,让员工开开心心回家过大年,赢得了员工的高度称赞,认为老板是一个体惜员工的好领导。可是如果在假期结束上班后老板没有支付员工放假期间,这个老板还是一个好老板吗?

有很多用人单位,由于、订单较少、业务低迷等多方面原因可能会主动甚至强制员工休假,然后扣除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首先说明结论:严格来说公司强制员工休假后扣除工资是不合法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没有说是停工、停产,但是确实是员工没有上班从事生产工作,所以按该规定来说的话即便用人单位给员工休假,那么也是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上班不久,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保障(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电话网站,虹口区考的保障监察:虹口区)投诉,称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接报后,虹口区劳动保障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

经了解,该电子科技公司于今年2月1日至3日、2月11日至12日强制安排一批员工放假。按照国家规定,2019年春节法定假期时间为2月4日至10日。该公司在春节法定假期前后给员工多放了5天假期。之后,该公司在发放员工今年2月份工资时,没有将多放的5天假期纳入实际出勤天数来计发员工当月工资。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外地员工春节返乡路途遥远,多放几天假期可以让员工多陪陪家人。同时,考虑到春节期间公司业务量较少,让员工放假可以节省一定的用人成本。该负责人认为,多放的5天假期员工并没有实际付出劳动,应属于事假,不应该计发工资。

员工则认为,多放的5天假期是公司主动提出让员工休息的,应当属于公司自愿给予员工的福利,休假期间应视作正常出勤并计发工资。

处理结果

监察员厘清案件原委后,立即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政策宣讲,告知其不能将多放的5天假期视作事假,应视作员工正常出勤并支付员工工资。随即,监察员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补发员工今年2月份的工资。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整改,补发了员工的工资差额。


但是,凡事都有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完全以法律条款为生活准绳。

在实操中,类似情况有几个难点:

“劳有所得”的观念深入人心,劳有所得,无劳即无所得。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劳动者在没有从事实际生产劳动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从情理上来说有些勉强,尤其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会产生纠纷。同时,站在劳动监察执法者的角度上来说(毕竟,执法者也是人)、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来说,似乎也有些不太合适。

在当前环境下,尤其是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日常所见的情况下,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日常接触的都是发生拖欠工资、劳资纠纷等问题,可以说处理的事情相对都是“老赖”专业户的事。这样反面对比,就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这样一个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拖欠工资,而且还主动给员工放假,相对是一个不错的公司了”。

上述所言都是外部因素,毕竟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情理不大法理,所以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补偿工资的话,执法者只能依照法律推进,而不是根据情理自由发挥。但是,作为劳动者的你、我、他,真的会去投诉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吗?很少会这样的 ,因为你以这样的问题去诉诸法律、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话,那么极大的概率就是你会被用人单位辞退(虽然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劳动者也是违法的、是需要支付金的,但是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 ,会找不到辞退你的理由吗?)因为5天的工资而有可能丢掉自己的工作真的值得吗?

也许你会说,难道就这样任由用人单位逍遥法外吗?首先,这还没有严重到“逍遥法外”;其次,这就是生活啊。

生活,不就是不断的妥协吗?你可以选择不妥协,但是,有但是吗?

以上论述是做的一个理性的分析,并不是在为用人单位站台、辩护。


法律是冰冷的,在考虑一个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实际中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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