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2.伙食补助费
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参保市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车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指通过医学的手段,使残疾人或功能障碍者最大限度地改善和补偿其功能,包括临床诊疗、康复功能评定和各种康复治疗。工伤康复一般应在定点机构进行。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配置辅助器具费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定器具购置费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劳动者亲属或者雇佣护工护理的,按其工资支付,无工作的,一般按照一天100至150元的标准计算。
7.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者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在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稳定或完全治愈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意:(1)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如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目前,陕西省仍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088元。
注意:
(1)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21号)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对身体造成伤残所给予的补偿,按照工伤职工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职工伤残达到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等级标准为: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注:(1)职工负伤一次给予其一次补偿,而负伤后因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发生的变化的,不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领取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何时被解除,均可领取。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 注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意: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1.《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50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56号)
11.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
注意:1—4级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21号)
1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遗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统一标准)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3号 )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陕西省现行标准为:41760元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56号)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补充说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特别提示: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如工亡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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