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已过,虽是假期,仍有相当多的人需要坚守岗位,现在过完年正式开始上班工作,是不是该算一下春节期间加班费了?。1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表示,在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春节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今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2日至24日(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2日至24日上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消。
安排劳动者在1月21日、2月25日至27日(除夕、农历大年初四至初六)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只要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可以确定加班费。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基数最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该是全口径的,你本人如果一个月是3000块钱,那么按照21.75(天)得出每天的工资额,以这个来做基数;有的如果本人的全部工资中间基本工资或者叫岗位工资占了大头,以这个做基数,有些企业是这么做的,还有按照劳资双方商议的一个平均值来做基数;第三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做基数。总之,支付加班费的基数最下限是一定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好是要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应该是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或者按日来支付工资的,应按照日工资做基数来支付加班费。
以北京为例,按2020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计算,春节期间,在岗7天最少可以拿到1718.5元。
虽然有加班费,但毕竟是假期,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因拒绝公司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如何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这些限制加班的规定。
实际上,不管是春节,还是平日,还是周六周日,加班原则上都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公司没有权利强迫员工必须加班。当然法律有些特殊情况规范,比如说像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一些有职务行为的人基于他的职务上的要求,不可以不参加加班。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城市的供水系统出现故障了,赶上周六周日或者赶上节假日,说让加班抢修,我自己不愿意,这不行。劳资关系是一个合作关系,不是一个抗争关系。
春节期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出现了用工不平衡的现象,为有效解决“用工荒”和“用工闲”的矛盾,多地在缺工企业与劳动力富余企业之间实行“共享员工”,也为春节时期就地过年的务工人员提供了“新岗位”。与此同时,用工关系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出借期间出现任何用工问题该由哪方来承担主体负责呢?左祥琦介绍,在劳工关系没有变更的前提下,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在这期间,(如果)实际使用你的单位跟你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还在之前单位,这种情况出现纠纷,还是要告原来的单位。当然,你可以把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实际工作的单位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的被申请人去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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