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张女士入职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某网络直播销售公司。今年年初公司得知其怀孕后,便通知其不用去上班了。张女士纳闷,用人单位怎能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当日就来到了临安区社会治理中心职工维权窗口寻求帮助。
临安区社会治理中心职工维权窗口值班人员了解详情后,将张女士的情况告知青山湖科技城总工会工作者,科技城总工会工作者立刻联系该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张女士的岗位平时需要负责一些货物的搬运、装卸,公司担心张女士怀孕后承担不了原来的工作强度,所以进行了劝退。在工会工作者普及了保护孕期女职工相关权益的法律法规及进一步协调后,公司与张女士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张女士同意,签订变更劳动合同,让张女士在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继续上班。
维护“她”权益,绽放“她”力量!临安区总工会工作人员提醒,女性承担着特殊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了保障女职工不因生育导致收入减少,减轻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俗称的“三期”)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女职工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三期”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期、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原岗位的内容、强度确实不利于或不适合怀孕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及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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