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加班后猝死,自愿加班承诺能否免责?
近日,网曝广东佛山某公司员工阳康后被安排连续上班16天后疑因疲劳过度死亡,公司称其签署了“自愿加班合同”。对此,有不少网友感叹:如果不为生活,谁会这么不要命地加班?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难道公司打算以“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合同”为由推卸责任?那么,员工自愿加班后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公司让员工签署的自愿加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进行分析解答。
连续加班后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过劳死”满足认定条件可算工伤
据有关媒体报道,死者的妹妹毛女士表示,她的哥哥(死者)生前没有基础疾病,1月23日被同事发现在公司宿舍死亡,目前该公司拒绝提供其上班录像和排班表。该员工上司王队长称,该员工连续上班15天且主动申请加班,最多一天加班十多个小时,其间没有提出身体不适。排班第16天,同事发现该员工在宿舍不省人事,后赶来急救的医生当场宣布其死亡。该公司行政人员表示,该员工签署了“自愿加班合同”,公司已开始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当地人社局一工作人员称公司确已配合递交相关材料。目前,双方均表示,将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针对该事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过劳死”要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
其二,员工发病的病因、病情、病症在所不论,但最终发生了死亡的后果;
其三,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员工“自愿”加班后死亡,单位要担责吗?
律师:加班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担责
胡芳军分析,该事件中,员工死亡地点为员工宿舍,且死亡之前进行了长达半个月的连续加班,而死者长时间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
“但能否认定为工伤,需以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为准,如果人社部门经认定不认为该员工的情形属于工伤,也不能当然地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胡芳军认为,因员工的死亡结果与其加班行为密不可分,且用人单位对死者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故用人单位在死者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员工家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过错责任。“至于死者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的证据,虽无法论证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加班、回宿舍后死亡这一过程的紧密度,该因果关系同样无法排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胡芳军说。
签署“自愿加班合同”是否违法?
律师:协议约定加班时长不能超法律规定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胡芳军表示,该条款中用的是“不得”,表示这个工作时间的延长时限是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而且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所以,双方可以达成加班的协议,但有上限规定,不得超时,哪怕是劳动者自愿,否则,这个协议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另外,即使是协商一致的加班,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超时加班加点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第一,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可以提供考勤表证明自己节假日出勤,劳动者完成对于自己加班的举证责任;
第二,可以通过调解组织与用人单位达成一个协商的程序;
第三,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问题;
第四,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胡芳军建议道,如果上述方式均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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