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泵业制造公司担任仓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6500元,银行转账支付。由于孙某之前已挂靠某养老中心为其缴纳社保,故某泵业制造公司在孙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保。
2022年3月,某泵业制造公司因孙某工作不认真口头将其开除。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某泵业制造公司称其与某养老中心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根据用工登记办理了全日制用工,与某泵业制造公司仅是兼职关系。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某入职前已由养老中心办理用工登记信息,再同时入职其他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关系混乱,应承担不利后果。
孙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并补充提交了由某养老中心提供的社保挂靠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孙某与某泵业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举证证明孙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支持孙某要求某泵业制造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孙某挂靠他处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其与实际工作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某不能提供社保挂靠关系的证明,应认定孙某与某养老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期间孙某补充提交了某养老中心的社保挂靠证明。
本案中孙某入职某泵业制造公司后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明确岗位及报酬以及标准工时制。在职期间由门卫进行考勤,向部门主管汇报工作。故其另有他处缴纳社保一节并不能否定其与某泵业制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从用工情况、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查。本案中,结合孙某提供的挂靠证明,其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故法院最终认定孙某与某泵业制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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