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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有值班费吗?加班值班分不清,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例回顾

王先生在公司担任会务,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与公司就休息日期间工作性质属于还是值班存在争议,王先生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费差额。仲裁委对王先生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休息日期间工作性质为加班,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差额5837.94元。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王先生系其公司员工,王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所安排其周末值班,并非加班,且已支付王先生值班费,故无需向王支付加班费,即便判令其公司支付加班费,亦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被告王先生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白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工作内容为会务工作,而白云公司常于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时长、会议参会人数、会议召集难度、会场布置难度远超日常会议,且该工作期间无休息,故应认定工作性质为加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值班通常系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而该案中,白云公司安排王先生休息日上岗工作,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双方均确认王先生在职期间休息日工作10天且未安排调休,白云公司已就此支付1700元值班报酬,故应向王先生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837.94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与值班区别:

其一,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值班的情形是:

其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其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前可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判断自身所付出的额外劳动究竟属于加班抑或值班,进而选择主张加班费还是值班报酬,以缩短周期。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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