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等APP在生活中给了我们很多便利,很多公司也在用支付宝微信发工资,使用微信支付宝发工资可以避税、发放及时、而且工资可以理财,但是支付宝微信发放工资可能有猫腻,微信发工资劳动关系怎么确定?发生劳资纠纷后公司微信转账凭证可以作为证据吗?
外地来沪打工的张先生,在上海松江区某灯箱厂从事维修工作,本月初来本报咨询,“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张先生说,刚进厂时,单位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过了试用期再签。等到两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继续打太极,问起来就推说老板出差了。
不签劳动合同不说,张先生发现,厂里除了几个做事的工人,老板、法人、管理人员、财务等,都沾亲带故。平时工资都是给现金,社保没有,工人觉得落袋为安,也不去计较什么。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做六休一,虽然很辛苦,但是他觉得别人都不“计较”,自己还是别去主动当出头鸟。
可是,公司不景气,8月、9月份工资都没发下来,10月初,老板告诉员工,公司要关门了,没钱发工资了,让他们回去。这时候,公司还欠张先生两个月薪水1.2万元,张先生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补缴全部社保。禁不住张先生再三追讨,老板同意发薪水,当场让他亲戚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先生8月、9月份工资。
过了几天,张先生去问社保的事,却发现厂房的顶棚拆掉了一半,在里面办公的老板、财务也都不知去向。“这难道是要跑路?”张先生就去劳动监察举报,老板矢口否认认识张先生这个人。然而这份三无的工作,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面对监察工作人员,张先生也拿不出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他灵机一动,想起前两天公司财务给他微信转过账的。但是仅凭一个微信头像,怎么证明这就是公司给他发的工资呢?
发生劳动争议时,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转账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计算平均工资时,又可否把每一笔转账记录都看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认为,还需配合其他证据。
现实生活中,电子账户往往是个人账户,并非公司账户,相对来说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或者压根没有劳动合同,就需要将配合电子转账的证据都要保存下来,比如电子工资单,如果实在没有,可以通过邮件、短信或当面询问这笔转账的性质,是工资、津贴、报销抑或其他报酬,通过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提出主张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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