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常律师:
您好!
我今年63岁,经人介绍来到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并担任水电工。可是,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我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支持?
答:
您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您今年63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中的“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就是要求劳动者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您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成立劳动关系,但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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