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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相逼迫员工辞职,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问题回顾:

您好。我今有一事咨询,请务必尽早解答。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多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前,企业人事主管找到我,告诉我由于企业经济效益滑坡,需要,但考虑到我是持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希望我能够主动,条件双方可以协商。

老实说,在这样一家半死不活的企业工作,我也有离开的想法,但又害怕主动,自己该有的权益就丧失了。如今企业想与我谈条件,我想了解我的权益有哪些,如何谈?

律师答疑:

您好。首先我们必须与您明确,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职工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有特殊约定的话,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虽然律法规没有规定职工辞职企业需支付补偿,但也是可以的。问题在于,这样做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们不赞成职工辞职,企业给予补偿的做法。

我们认为,将职工辞职拿补偿,改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无论是于法于理于情,应该都合乎逻辑了。

那么,在协商过程中,职工有哪些主要权益呢?

第一个,就是经济补偿金,关于此,以往劳权信箱做过多期,可以回望,不赘述。

第二个,转移,这个主要是查以往是否有漏缴少缴,毕竟现在人在单位,有话好说有事好商量。切记,着重点在最后一个月的接续。

第三个,最后一个月的,按国家规定,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但有些企业规定发薪日发放,职工可以选择,但要记住“口说无凭,立据为证”。

第四个,未了的薪酬,有些需跨月度、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收入,比如季度奖、年度奖等,职工应该与企业达成共识,以绝后患。

第五个,如果是有伤残等级的职工还要关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还要注意该费用每一年的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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