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规考勤为由辞退职工情形③:上班遭遇特殊情况,没有打卡不是违规

以违规考勤为由辞退职工情形③:上班遭遇特殊情况,没有打卡不是违规

【情形3】

上班遭遇特殊情况,没有打卡不是违规


按照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若宋薇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3月3日,公司以宋薇多次未按规定打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宋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提交考勤打卡记录证明宋薇一年内存在上班迟到7次、下班5次未打卡等违纪情况。但该记录的员工签字处为空白,没有宋薇的相关确认信息。宋薇则提交同岗位其他2名员工的打卡记录,他们在同样的时间也存在未打卡的情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原因是公司负责人在职工会议上口头表示疫情期间下班不再要求必须打卡。


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衡量双方提交的证据,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宋薇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公司认定宋薇5次下班未打卡,其唯一证据是考勤打卡记录。由于打卡记录系公司自行制作,且该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的签字确认,在宋薇对该打卡记录不认可的情况下就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与此同时,公司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宋薇未打卡属违纪的证据,而宋薇提交了公司负责人在职工大会上明确提出“疫情期间下班不一律要求必须打卡”录音,还有同岗位员工未打卡的证据。二者相较,宋薇提交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公司提交的证据。据此,仲裁机构不采信公司的主张及其理由,裁决支持宋薇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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