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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办理社保对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傻傻分不清?

社会保险,如影随形般伴随每个人的一生,它“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对于社会保险的运作机制及其相关机构并不十分了解。提及社会保险,人们可能会想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府部门,例如在《社会保险法》 中就提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等不同的名称。但在实际生活中,当民众步入政务服务中心时,却往往感到迷茫,难以迅速定位这些机构,甚至一些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各自的角色和职能也略显模糊。

随着毕业季的来临,众多高校即将步入社会,开启职业生涯的新篇章。他们需要完成入职手续、社保登记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在这里就一次讲清社会保险的各个机构和部门的职能职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设置

在县区一级政府机关中,通常设有县区人力资源和局(或劳动和局),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该部门作为县区政府的组成部门,直接对县区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通俗来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又下设了多个机构,与普通群众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社保中心(即社保经办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着机构改革,很多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撤销,并入了人社局内)、劳动保障院等,这些机构承担着下列不同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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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制定和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细化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

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工作:对本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提供行政调解、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与宣传:面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政策知晓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机构设置

在县区一级,通常设有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保服务中心等),作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工作。通俗来讲,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保服务中心等)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机构改革,很多地方的医保已经单列出来,成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障局。

职能职责

社会保险登记与变更:为本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维护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协作,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记录,确保基金收入的准确无误。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劳动者提交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跨地区流动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服务,提升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机构设置

在县区一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通常由县区税务局(或税务分局)负责,设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科(或类似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实际上,在过去,社保征收是也是由社保经办部门也就是社保局、或者说社保中心进行的,但是随着时代的演变,为了更好的开展社保征收促缴工作,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此明确了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但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和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的社会保险,依然是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就是社保局、或者说社保中心负责的。

同时,在某些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中,也单独设置了社会保险稽核科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科室,对应缴未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并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能。

职能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向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确保基金收入稳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管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核对缴费基数、费率、应缴金额等信息,记录缴费情况,生成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费催缴与稽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催缴,对涉嫌偷逃、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稽查,维护基金征缴秩序。

社会保险核定机构

机构设置

在县区一级,社会保险核定工作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设立的专门科室(如待遇核定科)负责,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协作完成。

职能职责

参保资格认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区域内劳动者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其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待遇核定:对劳动者申请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行计算和审核,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期限,包括养老金、医疗报销金额、等。

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确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无误。

县区一级政府机关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核定机构分别承担着政策制定与执行、业务经办、基金征收、待遇核定等职能,共同构成了本区域内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体系。之所以法律上的叫法和实际部门的叫法不同,并不是为了给普通群众制造难度,而是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从法律上来说,只是规定了什么部门、什么机构应当有什么样的职能职权、承担哪些责任,而各地政府部门的设置则是由当地的政府设定的。上面的这些机构设置只是大多数地区这样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各地情况的不同,机构设置的也略有一些区别,例如有的县区没有社保职权,统一由市级政府部门行使。


附:

中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发展历程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营的基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可分为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所谓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由税务部门为主体负责以上各征收环节。受复杂历史背景的影响,当前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社保全权负责、税务代征、税务全责征收三种模式税务代征模式是指税务部门仅负责征收、缴费记录环节;税务全责征收是指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直到稽核、清欠等环节;社保全权负责则是税务部门不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权负责征收工作。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建立之初,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般由隶属于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后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1995年前后,为提高征管效率以及确保资金安全性,武汉、宁波等个别城市率先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尝试,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

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过,在具体的职责划分上,《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记录、检查处罚等环节;只是在征收环节,才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负责。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省份也在探索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

2011年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由哪个机构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争论并未平息,全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目标并未实现。制度规定上的含糊,导致了近20年到底应由税务部门,还是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征收社会保险费之争。

截至2016年末,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其他地区则是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征收。2017年,河南省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实施税务征收的地区,具体制度安排又有很大差异。其中,内蒙古、大连、宁波、安徽、福建、湖北、深圳、海南、云南、重庆、宁夏、河南等12个省市区全部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辽宁(不含大连)、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广东(不含深圳)等地实现了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实际工作更为复杂,即使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一些险种的征收依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特别是居民缴费的险种大都如此;甚至按单位和个人性质不同就同一险种向不同部门缴费。在有些实行税务征收的省份,如浙江、福建,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由税务部门负责,职工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然由经办机构核定。

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再次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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