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陷阱揭秘,入职就要签下‘辞职申请’,这样的套路要注意!
案情背景
2020年2月1日,卜某加入一家保安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卜某的岗位为保安,月薪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告知卜某,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且不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公司要求卜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一份辞职申请。
当天,卜某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中提到:“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无法继续担任保安工作,故提出辞职。本人确认与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经济争议。”辞职申请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争议发生
2023年1月31日,公司为卜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并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卜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双方立场
- 卜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他当时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对工作的渴望,无奈之下签署了辞职申请。
- 公司辩称:在入职之初,公司已明确告知卜某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卜某也自愿签署了辞职申请,表明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卜某通过签署辞职申请放弃了该权利,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卜某签署的辞职申请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卜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之后,公司在不服裁决的情况下诉诸法院,但法院最终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律分析
辞职申请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辞职申请所述原因与事实不符,且签署时间早于劳动关系实际终止,其真实性存疑。此外,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未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自主表达权,其合理性亦受质疑。
法律适用与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不应被轻易规避或剥夺。
格式条款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地免除用人单位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辞职申请即属此类无效条款。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保安公司与卜某并非就经济补偿数额的“多与少”进行协商,而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裁决保安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卜某经济补偿,更加符合法律设立的初衷,有利于杜绝用人单位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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