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咨询说,她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近期,由于订单量激增,生产任务不能及时完成,公司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生产任务特别紧张的时候,她和同事每天需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而且这样的工作状态会持续很长时间,期间还没有休息日。现在,她已经感到身体有些吃不消。可是,当她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减少工作时间、减轻工作量时,公司答复称:“你们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按时间给予加班费的,体现了多劳多得,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公司不能随意延长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安排员工加班,即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从秦女士介绍的情况看,这家服装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并且很长时间没有休息日,这是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应当予以改正。如果公司订单较多,生产任务难以完成,公司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劳动员额的方式加以解决。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因超时加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在管理中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并足额支付加班费。事实上,只有让员工得到充分休息,才能保证其身体健康,并促使其以更加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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