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律所不得风险代理
编辑同志:
因公司拖欠我的劳动报酬,我要求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表示我无需先行交付法律服务费用,但日后必须按实际获取的金额向其支付30%风险代理费。我不明所以,与之签订了一份《委托风险代理协议》。起诉后的次日,公司便主动付清了全部欠薪。
请问:面对律师事务所要求抽取3万余元费用,我能反悔吗?
读者:郭娟娟
郭娟娟读者:
你有权反悔。
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法。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上述规定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坚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本案恰恰与之相违:律师事务所只是表示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即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自然也就不存在你坚持实行风险代理的要求。而事实是,你向公司索要的恰恰是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该风险代理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只需按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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