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施工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向分包单位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湖北:施工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向分包单位追偿
案例
2020年8月,石某等农民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武汉市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电话:027-85755113;点击查看:湖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电话网站)投诉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是武汉市某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给该公司,公司组织石某等12名农民工入场施工作业。离场后,该公司未按时支付12名农民工工资12.5万元。分包单位负责人承认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但无力支付。
经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方对欠薪人数及数额进行逐一核实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农民工对欠薪人数和数额进行了确认。
9月11日,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9月16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石某等12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全部清偿完毕。
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同时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金和财产,缺乏支付工资的能力,发生欠薪后,通过各种法律手段难以及时有效解决欠薪,严重侵害农民工工资权益。有的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也无钱支付。
为解决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权益问题,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这也是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前端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切实落实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等法律规定,预防欠薪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的是先行清偿责任,在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后,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由于工资和工程款解决渠道不同,为防止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和个别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要核实确定欠薪事实,本案中欠薪人数及数额都逐一得到确认。
法规链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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