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处理期限:
劳动监察受理
五个工作日之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下列三项条件均符合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a、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b、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c、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立案
受理之日即立案
劳动监察调查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监察处理
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公安部门以拒支罪立案调查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欠薪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查证属实的,将涉嫌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样的话是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刑事入罪的,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工资报酬。
但是,近几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刑标准越来越严格,因为很多案件难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证据材料不齐备等情况,导致公安部门很少接收劳动局转送的欠薪案件。
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其本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便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借口或者实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进行支付的话,那么劳动局也没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只能将案件在经过行政复议期及行政诉讼时效期后移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知道的是,行政复议期是60日,行政诉讼时效期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只能在6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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